一、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若皆未能按采购文件要求参与相关测试或未通过相关测试或未按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则取消其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没收其响应保证金;采购人可以选择确定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或者选择重新组织采购。(若采购人选择确定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的,应遵循以下规则:
a.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下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5%;
b.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100万(含)—200万(含)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4%;
c.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200万以上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3%;
d.经采购人采购委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若采购人选择依序确定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相关测试通知,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参与相关测试;若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按期通过相关测试并按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满足其他签约条件,方可签约。
若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能按采购文件要求参与相关测试或未通过相关测试或未按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则取消其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没收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重新组织采购。
(6)磋商过程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磋商期间,若供应商有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活动,此将导致其磋商活动即时终止,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成交通知
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报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即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无义务向供应商解释磋商失败原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包括U盘)。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
合同授予
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的部分条款见本文件第四部分。
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则采购人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其采购响应保证金(如有),且两年内不得参与兴义万丰村镇银行的采购活动。同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保留向其追偿损失的权利。
其他
凡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均被视为接受上述采购项目的磋商要求。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第三部分 服务要求
一、 服务内容
为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提供驻勤保安值守、客户车辆****网点楼层、营业大厅及自助设备区域巡逻,外来****网点接送钞护卫警戒、监控中心值守、消防安全巡查等安保服务。
二、服务时间要求:
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1日。
a.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下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5%;
b.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100万(含)—200万(含)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4%;
c.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金额在200万以上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总报价不得超过第一名拟成交总报价的3%;
d.经采购人采购委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若采购人选择依序确定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相关测试通知,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参与相关测试;若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按期通过相关测试并按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满足其他签约条件,方可签约。
若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能按采购文件要求参与相关测试或未通过相关测试或未按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则取消其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没收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重新组织采购。
(6)磋商过程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磋商期间,若供应商有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活动,此将导致其磋商活动即时终止,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成交通知
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报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即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无义务向供应商解释磋商失败原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包括U盘)。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
合同授予
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的部分条款见本文件第四部分。
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则采购人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其采购响应保证金(如有),且两年内不得参与兴义万丰村镇银行的采购活动。同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保留向其追偿损失的权利。
其他
凡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均被视为接受上述采购项目的磋商要求。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第三部分 服务要求
一、 服务内容
为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提供驻勤保安值守、客户车辆****网点楼层、营业大厅及自助设备区域巡逻,外来****网点接送钞护卫警戒、监控中心值守、消防安全巡查等安保服务。
二、服务时间要求:
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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