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疑内容无二、澄清修改内容1、现就《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7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在近3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建安费为7700万或#####路工程监理业绩(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需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在近3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建安费为7700万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需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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