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增加“******** 分包”条款: “******** 分包 ********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序号由“********”现修改为“********”,其余内容不变。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履约担保” 的序号由“********”现修改为“********”,其余内容不变。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工期延误”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 ”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4月01日 09:3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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