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万元):354.7
最高限价(万元):354.7
采购需求:A包采购红蓝光治疗仪1台、紫外线光疗仪1台、皮肤镜工作站1套、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1套、注射器辅助推进装置1套和短波理疗仪1台;B包采购感觉神经定量检测仪1台、数字震动感觉阈值检查仪1台、神经电生理检测仪1台和超声多普勒血流分析仪1台;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合同签订后30日(进口产品60日)内完成设备供应、安装、培训、试用等工作。 标段2:合同签订后30日(进口产品60日)内完成设备供应、安装、培训、试用等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2: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师宗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2)师宗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B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1】 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标段(包)2】 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投标人如果不是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或有长期代理证书(原件扫描件)。(仅限进口产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03-14 06:00至2025-03-21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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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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