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支队拟对以下两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证件#****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窗口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证件将被宣布作废,居留证件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1、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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