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由原文件内容: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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