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2月31日前经****局批准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二、2024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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