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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诉银川市城市管理局未按约定履行拆除锅炉征收补贴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3-1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XHC-2025-03/ZC-03 项目名称:银川泽****公司###市#****局未按约定履行拆除锅炉征收补贴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证明);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通过“****网站、 中****网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证书审核合格(或提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需年检的证明),如为分所参与投标的,必须提供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同时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及其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函或承诺书(格式自拟),分所与总所只能选择一家参与本项目投标);(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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