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本次公示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提出的异议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联系人:何伟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市禅城###路通济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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