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包头车辆段呼和客车整备所生产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呼铁计函〔2024〕481号),包头车辆段呼和客车整备所生产设施改造批准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建设资金已落实,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2.工程概况
2.工程概况
2.1 项目简况、建设地点:
项目简况:包头车辆段呼和客车整备所生产设施改造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
2.2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
1.新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综合建筑约28000平方米, 建筑总高度控制在24米内,一、二层层高4.2米,三至六层3.7米,地下一层4.5米,整体一个建筑,分东西两部分组成,采用框架混凝土结构,普通装修。
2.配套建设电力、通信、 信息、给排水、暖通、消防等相关工程。
3.拆除既有锅炉房及附属房屋2200平方米,配套院内硬化等。
2.3投资估算:150000元,具体合同金额以集团公司概预算所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为准(编制费用在取得批复后一次性支付,如不能按期取得批复则不予支付)。
2.4服务期限:在合同签订后至取得相应报告、同意书。
3. 对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3.1 申请单位资格能力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业绩要求:申请人需持有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协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的证明。近五年(2020年至今)承担的铁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业绩不少于3 项,业绩以合同为准。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 企业未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或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4)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任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项目负责人应持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目前未处于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状态;近三年内未发生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者严重违约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前3年内不得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2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申请单位在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和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3申请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前,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递交申请文件。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单位不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与本项目设计单位无行政隶属或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4.申请报名
4.1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5年3月13日18:00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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