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守使用标准,筑牢安全底线 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也被禁止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规范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及个人一律不得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在使用防腐剂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滥用现象。采购食材时要注意,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二、严格采购贮存,把控源头环节 严格索证索票: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实行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若使用容器盛放,必须在容器上清晰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妥善保留原包装。 核查包装标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严格按照规定,清晰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且必须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对于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也应在标识上予以醒目警示。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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