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评审因素的“证明材料” 原文“要求供应商具备较强的意识形态把控能力,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之前已具有类似项目的保障能力和经验,每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得2分,最多得6分。”现更正为:“要求供应商具备较强的意识形态把控能力,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之前已具有类似项目的保障能力和经验,证明材料指供应商与使用单位就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保障签章的协议或备忘录等。每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得2分,最多得6分,此处证明材料指:供应商与使用单位就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保障签章的协议或备忘录等。”二、关于评审因素的“监测能力证明” 原文“根据供应商在本项目使用的软件知识产权进行评分,包括内容与****网站****网站内容****网站自查评分、新媒体管理,具备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 现更正为:“根据供应商在本项****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安全、****网站自查、新媒体管理等同类或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评分,每提供1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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