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单位: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中心
三、登记货物包号、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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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及包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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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肢体类辅具包 |
接受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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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2:假肢矫形器类辅具包 |
接受生产装配厂家,需进行实地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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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3:视力类辅具包 |
接受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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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4:听力类辅具包 |
接受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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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5:人工耳蜗辅具包 |
接受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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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6:智力精神类辅具包 |
接受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
注:1、参与登记单位可对其中一包或多包进行参选,如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同时进行参选,则参与登记单位在本项目中通过登记的包数没有限制。
2、如参与登记单位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同时进行参选,响应文件必须按包分别制作,分别装订,否则将被拒绝。
四、产品清单:见附件
五、登记说明: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已建立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服务,政府给予购买补贴,为全市残疾人提供更加丰富、性价比更高的适配辅具服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通过服务平台申请、评估、购买适合的辅具产品,以及得到系列的辅具服务。本项目通过登记的方式对拟加入平台的单位(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和授权代理商、以及生产装配厂家)进行审核、招录,参与本次登记的单位在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产品清单中所列至少一种产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并通过登记的单位,在取得中选通知书并与业主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后,其参与登记通过的产品方可加入本服务平台。已通过登记的单位如需增加新产品类别或型号,则需按照登记文件要求重新登记,已通过登记的产品型号则无需再次评审,原有资格仍有效。
参与本次登记的单位在制作文件时需提供完整的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型号、参数、材质、功能、供货价格、供货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假肢矫形器类需具有产品名称,各部件型号、参数、材质、功能,供货价格,质保期等内容。在响应文件内需承诺其所参选产品型号的(包含已加入本服务平台的产品型号 )数量应不低于其现有产品线型号数量的50%,应覆盖其现有产品线的不同价格区间;肢体类辅具包在制作响应文件时需承诺其所参选产品型号的(包含已加入本服务平台的产品型号)数量应不低于其现有产品线型号数量的60%,应覆盖其现有产品线的不同价格区间。所参与登记通过的产品必须保证其产品供货价格为最高级别代理商价格,价格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价格变动必须经过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中心备案。本次中选的服务机构不设有效期,中选的服务机构可申请主动退出,若中选的服务机构在服务期内出现违反签订的框架协议或国家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相关管理办法的,将被责令退出。若遇国家或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管理办法为准。中选后需及时按业主单位的要求提供公司及产品的详细资料。
六、参与登记单位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包1:肢体类辅具包
1)国内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参选单位为生产厂家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参选单位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该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代理商的,所参选产品只能为被授权的进口产品。所参选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
3)参选单位所参选国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选产品应符合并提供有效的单位标准;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等;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如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国内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实体体验店或实体体验点应具有样品展示、产品咨询、使用体验、网上订购、适配维修、售后服务等功能。应确保有功能齐全的肢体类辅助器具,用于使用者的试用和模拟体验。对专业性适配要求较高的辅具须有常驻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测量身体尺寸等方面的检测设备(关节角度尺、卷尺等),配备工作台及肢体类辅助器具维修工具等设备及零配件;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2:假肢矫形器类辅具包
1)参选单位必须为国内外合法的辅具生产装配厂家;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
3)国内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符合注册有效的单位标准,并提供单位标准。国外生产装配厂家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备案有效文件或注册证;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如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国内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参选单位须接受实地评估组按照《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中心假肢、矫形器企业申请登记现场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估。
6)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实体体验店或实体体验点应具有展示、接待、检查、测量、取型、适配、训练、网上订购、售后服务等功能。实体体验店或实体体验点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取型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具有相应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1人;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7)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8)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3:视力类辅具包
1)国内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参选单位为生产厂家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参选单位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该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代理商的,所参选产品只能为被授权的进口产品。所参选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
3)参选单位所参选国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选产品应符合并提供有效的单位标准;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等;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如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国内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能够满足经营服务业务所需要的合理的建筑面积和环境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实体体验店或实体体验点应具有样品展示、产品咨询、使用体验、网上订购、适配维修、售后服务等功能。对专业性适配要求较高的辅具须有常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应掌握有关辅具的应用和培训技能。实体店内须提供与服务平台相同的助视器产品进行展示及试用,具有低视力视力表、视觉训练图谱等基本设备。需提交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4:听力及其它类辅具包
1)国内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参选单位为生产厂家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参选单位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该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代理商的,所参选产品只能为被授权的进口产品。所参选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
3)参选单位所参选国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选产品应符合并提供有效的单位标准;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等;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如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国内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其中助听器实体体验店不少于10家,实体体验店(点)应具有样品展示、产品咨询、测试、使用体验、网上订购、适配、维修、售后服务等功能。其中助听器实体体验店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具备3名以上专业验配人员,应配备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及配套电脑、电耳镜、耳模取样设备、消毒用具等助听器调试维护设备。助听器实体体验店应提供“一对一”助听器验配服务,验配服务的日常工作包括:听力筛查、助听器验配、取耳印、耳模制作、效果评估、助听器使用和保养讲解等。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5:人工耳蜗辅具包
1)国内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参选单位为生产厂家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参选单位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该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代理商的,所参选产品只能为被授权的进口产品。所参选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
3)参选单位所参选国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选产品应符合并提供有效的单位标准;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等;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如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国内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参选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实体体验店(点)应具有样品展示、产品咨询、网上订购、售后服务等功能。具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3人以上。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6:智力精神类辅具包
1)国内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参选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子公司或授权代理商。
2)参选单位所参选产品必须在所列的产品清单中。参选单位为生产厂家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参选单位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产品制造商子公司的,所参选产品必须为该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参选单位为进口代理商的,所参选产品只能为被授权的进口产品。所参选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
3)参选单位所参选国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选产品应符合并提供有效的单位标准;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标准依据或检测的标准依据。
4)参选产品的设计、生产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有注册要求的,必须具备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等;参选产品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5)在北京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实体店或实体体验点(自有或委托合作均可),实体体验店或实体体验点应具有样品展示、产品咨询、使用体验、网上订购、适配维修、售后服务等功能;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参选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参选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递交截止时间: 2025 年3月26日8:00-10:00 (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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