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因申请人梁梓松在2025年2月21日9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视为梁梓松已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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