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之规定。如各权****公司占有的财产主张取回权的,须在前述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二、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的,请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单据、发票、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fangting@zbytb.com
请注册或升级为及以上会员,查看招投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