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县行政区域内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含********%),且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不适用。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员工必须是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2.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满一年以上(含1年),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县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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