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证书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张国清、薛苗苗2025年03月03日(此件公开发布)【打印本页】【关闭窗口】0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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