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3日裁定终结浙江正****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附件终结破产程序公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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