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銮建设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市鼓楼区###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联系人:杜成程律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文件见于附件)二、嘉銮建设的有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嘉銮建设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公司印章、执照、财产;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负责人员怠于履****公司无法破产清算的,相关****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嘉銮建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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