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以及开展合作时,可搜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确认该机构是否已合法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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