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2025年2月26日,本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袁金萍等3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94元。经管理人调查,截至****公司名下仅有货币资产***********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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