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得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的范围实施动火作业,不得扩大作业范围。
四、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五、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以前,不得动火作业。
七、可燃材料用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作业。
八、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到现场监护,并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清理现场,在确认无遗留火种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进行紧急处置,并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
十、其它具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动火作业是指在场所内从事动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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