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案件情况1、根据(2024)苏 09 民终 4150 号民事判决书,兴化锦****公司对盐城大丰恒阳****公司享有债权的数额为 ********.76 元。2、根据(2024)苏 0904 民初 2795 号民事调解书,被###市外贸集团恒泰****公司应在 2024 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盐城大丰恒阳****公司代偿款 ********.98 元。如被###市外贸集团恒泰****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盐城大丰恒阳****公司可就本金 ********.98 元中未履行部分以及本金 500 万元自 2022 年6 月 9 日、以本金 ********.98 元自 2022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 元,减半收取 ******** 元,由被###市外贸集团恒泰****公司负担。截止本公告日,被告尚未履行,管理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退还诉讼费********元,该款项尚未退回。二、本次分配情况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次分配时预留、提存后未使用的金额中另行提存1000元用于后续的材料打印费、快递费等,余额将按下列顺序依法清偿:1、职工债权********元(沈翠娣2020年6月工资余额),清偿比例100%;2、根据(2024)苏 09 民终 4150 号民事判决书,兴化锦****公司对盐城大丰恒阳****公司享有债权的数额为 ********.76 元,普通债权第一次分配比例为********%****公司第一次普通债权分配金额********.11元在本次分配时一并支付;3、剩余金额********.43元用于普通债权的第二次分配,分配比例为********%,详见附表《盐城大丰恒阳****公司破产财产普通债权分配表(二)》。债权人对上述本次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拟于本公告日后十日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请注册或升级为及以上会员,查看招投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