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发〔2024〕3号)及《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等文件要求,逾期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时间累计两年以上的,其富余排污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现将第二批无偿收回富余排污权指标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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