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液体石蜡采购项目(第二次),已由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批准,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液体石蜡采购项目(第二次)。
2.2项目预算:人民币4224.00万元(含税)。
2.3采购内容:根据招标人生产需要,不定期按需采购液体石蜡。
2.4服务期限:1年,或招标人办公地址搬迁后可终止合同。
2.5交货期: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供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话、微信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陆运)或30个日历日内(水运)将货物运抵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并完成验收。
2.6交货地点:卸货至招标人指定仓库场地。
2.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8标段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或标包。
2.9中标单位家数:3家。
2.10实际采购量分配原则:
(1)招标人实际采购时,在服务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实际生产需要,不定期向中标的3家单位进行采购量的询价,原则上入围的3家单位都必须在当天起拍前进行报价(到厂价含13%增值税及运费)。
(2)在当天起拍后递交的报价函,招标人不再接收,则视为中标人主动放弃本期的报价,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因招标人不能在起拍前确定采购的,则本期采购无效,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供货商选择的原则:在有效的时间内递交报价函,且招标人在有效时间内确定采购,则报价最低的有效单位作为本期的中标单位。若出现最低报价相同时,根据供货商的产品质量、招标人对产品处理成本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价,由招标人确定最终的供货商。
(5)招标人不能保证中标人在服务有效期内的采购量,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供货商选择的结果。
3.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投标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荣誉、业绩、资质证书及人员资质等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4投标人应当具备所投报产品的供货能力以及保证所投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投标注意事项
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时间及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4.2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时间:
请投标人于2025年02月27日08时30分至2025年03月0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下载。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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