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2022年10月5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你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邹瑞欣支付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1日的剩余工资********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后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被退回,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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