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张有韬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张有韬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公司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点击查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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