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无。二、受让条件:(一)办理标的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二)受让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在处置前和处置中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受让人承担,包括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三)受让人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厂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款、全部交易费(详见公告第十一条)一次性支付到交易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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