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一)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按要求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审查和编制采购文件, 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 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 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 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保存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 3.采购人、采购**应落实全国###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 均为歧视性条款 。 4.采购人、采购**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 凡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 , 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 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要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强化内部管理,重点审查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 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 二、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乱收费 (一) 不得违规转嫁费用 。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 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 (二)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可按照委托**。采购**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 (三)公开代理收费情况。采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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