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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红桥区佳宁道东段南侧、双环东路西…
日期:2025-02-24 收藏项目
一、 拍卖标的: ###市红桥区佳宁道东段南侧###路西侧益春里 5-206 (不动产权证号:津 ( 2019)红桥区不动产权第********号 ) 。 1、土地信息:上述不动产###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面积为 ********.1 平方米(未分摊),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2、房屋信息:上述不动产###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钢混结构。上述不动产为本院首封,查封时间为2024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8日,无抵押,现状态为空置,其余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特别提示: 1、 上述不动产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经调查了解,上述不动产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可以进行司法拍卖;经向住建部门调查,其仅对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资格审核; 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 2、法院以现状拍卖上述不动产,竞买人需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以交付时为准;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标的物存在的上述情形,可能涉及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竞买人应具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购买资格或者 条件,具体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税费回复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登记过户时发生为准,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起拍价 为 403,750 元,保证金为 80,000 元,增价幅度为 4,000 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 5 年 3 月 20 日止 (节假日休息)结束咨询,本院已委托 “天****网络科****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天****网络科****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 ********。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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