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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24 收藏项目
一、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一)建设工程项目全###市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老旧小区#****网更新、###市#####路建设)应当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注册并录入完整的项目信息,10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或点位),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0日内未向实名制平台上传考勤信息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日内仍未整改的记录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并扣减相应信用评分,1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二)参建单位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监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相关参建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有关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进场2日内将企业信息、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并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三)从业人员全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包含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应当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上传生物特征(人脸识别),准确上传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合同等主要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录入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人员信息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应按照###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并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只要有一人以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情况的,应当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四)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自开(复)工之日至完(停)工之日期间,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到岗履职考勤制度。其中: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更新率不得低于9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到岗率不低于8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60%,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各自岗位履职最低考勤要求,每日在场时间累计超过4个小时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缺勤计算。建筑工人应以实际开展施工作业的时间为准进行考勤。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劳资专管员应及时维护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人员进退场信息以及工程款拨付进度等信息。各类人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将作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长期不达标的,在自治区“智慧监管”系统中录入工程业绩时,不予认定其个人业绩。二、压紧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要充分认清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支撑作用,应当为总承包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将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二)施工企业负主要(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对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科学制定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实名制管理人员(专职劳资管理员),确保本项目实名制各类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分包单位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主动配合总承包企业,及时准确录入所属人员信息,加强现场管理,按月编制、提交考勤表和工资表,实时维护人员进退场信息。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要依法进行施工分包活动,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三)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前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相应资格,全部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范畴。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管理、进场建筑工人底数不清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建设单位未予以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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