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90万元
采购需求:
东台城市形象宣传片制作,用于东台市对外的城市形象宣传,旨在展示东台的生态之美、文化底蕴与宜居品质。通过多元化的表现方式和成熟的影视艺术语言,展现东台作为新时代宜居城市的独特魅力,塑造温暖、富有活力的城市形象。(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服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不接受非小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招标。因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如委托被授权人参与,则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供应商为被授权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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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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