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资金计划来源:苏里格[2025]8号。
3.采购范围:2024年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范围:主要针对苏10区块、苏11区块、苏53区块以“中...
2.资金计划来源:苏里格[2025]8号。
3.采购范围:2024年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范围:主要针对苏10区块、苏11区块、苏53区块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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