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每个公民都应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二、民兵组织的分类民兵分为普通民兵与基干民兵。符合法定条件人员均可编入普通民兵,普通民兵登记在册后,不安排集中军事训练;基干民兵在广大公民中择优选取,每年进行规定时间的军事训练,并参与执行各类任务。(以下内容中“民兵”均指“基干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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