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范围 (一)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移交或委托**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移交或委托** 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未依法终结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规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 (三)甄别引导。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处理。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 (四)委托**、单位认为信访事项适宜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填写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移交或委托**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移交或委托**托部门。 (五)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事项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六)结果反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反馈给引导或委托**送调解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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