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项目名称: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
三、项目地点:汕头市。
四、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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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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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 |
1(项) |
详见磋商 文件 |
1183200.00 |
1183200.00 |
五、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具有物业管理,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文件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总所)及分支机构登记文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文件等证明文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承诺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响应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响应承诺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响应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提供《响应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5年 2 月 14 日至 2025年 2 月 20 日期间(工作日 09:30 至12:00,14:30 至 17:30 内,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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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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