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5-10
2、项目名称: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200,000.00元
最高限价:22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按照《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细化的分类分级体系,识别和细化全市排放源类型,全面衔接收集排放源统计、排污许可、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等技术方法和活动水平数据,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部门数据、社会活动大数据,建立本地化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分类体系,并确定需核算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种类。逐源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完整规范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合理确定排放系数,严格执行全过程质控要求,确保清单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权威性。编制形成《2023年度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2023年度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报告》。(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4个月内完成相关内容编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其他说明
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4.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查询时间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4.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七、 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02月14日 至 2025年02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1至23:0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源:项目来源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信财公开招标-2025-10-1 | 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 2200000 | 2200000 |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4、其他说明
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4.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查询时间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4.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七、 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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