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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批闲置资产处置二次
日期:2025-02-12 收藏项目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批闲置资产,主要包含集装箱建筑、地下设施、一体化卫浴、灭火器、消防栓、配电柜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等,目前存放在合肥经###街###路###路交口东侧。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为闲置资产,委托**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转让标的再次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因受让方私自违规处置所造成的各类纠纷和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鑫房地产土地造****公司出具了中鑫评报字[2025]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3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131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成交后委托**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根据###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财资〔2024〕727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开具的财政票据金额为成交价扣除********元资产评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接受形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及保证保险。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履约完成后且无受让方责任后由委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市及其所###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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