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招标人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部门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本项目属企业采购,依据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现进行公开招标。由于第一次公告时间截止,本项目第4包、第5包、第6包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对本项目进行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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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收货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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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动机 |
BF8M1015CP |
1台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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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空调发电机组 |
1台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含拆装,1拖2,含电气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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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空调发电机组 |
1台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柳州工务机械段 |
含拆装,1拖3,含电气箱 |
3.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
3.1.2.投标人及其代理的制造商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铁路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3.1.3.投标人提供2022年或2023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1.4.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编入大型养路机械主机企业或铁科院的“配件企业管理目录”证明材料。
3.1.5.投标人须提供驻地铁路集团公司监造项目部出具的监造证明文件。
3.1.6.投标人为主机企业代理商的,须提供主机企业的有效授权。投标人为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的,代理商取得制造商的有效授权(若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取得制造商(含境内分支机构)或国内一级代理商的有效授权)。
3.1.7.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3.2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从2025年02月11日至2025年02月17日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个包件1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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