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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荔府征房补字〔2025〕3号)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11 收藏项目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合计********.28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征收补偿方案》********元/平方米共********元,搬家补助费5000元,一次性六个月临迁费按40元/平方米共********.48元,附属物补偿********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4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5-30日内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元;被征收人在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1日以后搬迁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复建安置补偿方式:(一)按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复建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复建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相应价款购买。(二)被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双程搬家补助费共********元以及附属物补偿********元。(三)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临迁费(每月40元/平方米,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起,至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复建安置房接收通知书后一个月止),或选择临时使用周转用房###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28号302房,套内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四)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4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5-30日内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元;被征收人在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1日以后搬迁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28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同时选择临时安置方式,即临迁费或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选###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28号302房(套内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临时使用的周转用房,本府不再支付临迁费。新建安置房建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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