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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科电子内窥镜主机光源灯泡维修公告在线征集供应商采购公告
日期:2025-02-1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消化内科电子内窥镜主机光源灯泡维修公告

二、项目编号:202

三、项目概况:

(1)供应商应具有医疗设备维修,医疗器械维修,通用设备维修,专用设备维修,医疗产品及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资质。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医疗设备维修项目,营业执照须经年检有效。(3)确认维修供应商后,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完成设备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开机,特殊设备相关检测数值应在标准范围内。供应商按包进行报价。

(4)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应当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全新的货物且正规途经销售,不得使用翻新品或旧件。

(5)供应商必须要提供给其他医院做过类似功能产品依据方可参与比价。

(6)供应商需签订《大连市内最低价承诺书》。

(7)交货时间:确认维修供应商后,7天内完成维修工作。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需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完成时限。

(8)质保期:自维修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如出现相同故障,需免费进行更换配件或维修故障,直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否则需承担之后维修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若更换配件以使用频次计算,需在投标文件中标注质保频次。

(9)其他要求:质保期内如出现不同故障,需维修厂家举证此不同故障非本次维修工作导致,且举证理由必须经使用科室及医工科共同认定同意,否则需在10个日历日内免费进行更换配件或维修故障,直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否则需承担之后维修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10)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开具正规发票后,将发票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甲方审核,审核合格后甲方在90日内支付货款的90%,质保期结束后无相同故障产生或经再次维修后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付剩余10%维修费用。否则需扣除剩余10%款项且需承担之后维修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不得是个体工商户。供应商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报价文件递交时间

(一)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2月12日8:00至2月20日16:30。

(二)勘查现场时间:2025年2月17日9:00至2025年2月17日10: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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