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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2-08 收藏项目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高工作质效,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伤者方)共同委托**委托**人等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保险机构不得以私下许诺认可鉴定意见等方式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定机构隐瞒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与委托**及鉴定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公平随机(抽签、摇号等形式)的方式,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等情况,共同协商选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选择或推荐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三)规范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及法律后果,同时建议当事人与保险机构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业务范围、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等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四)规范重新鉴定委托**一条规定情形的,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下接受保险机构的聘请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接案点、服务点、查体点等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中介组织、个人以承诺或变相承诺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牟取私利。(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如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对技术标准的使用有争议时,应当在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之前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规定使用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做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赋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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