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七.4条修改为: 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涂料。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条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增加第2条: ********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合同签订后,不迟于施工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迟于施工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110号等文件,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三)、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附件13。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2月26日 09:0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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