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5000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 违约金过高,是否可将每日5000元违约金修改为1000元?(********(1)同步调整) 答复: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签约合同额的1%、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签约合同额的:10%。” 二、********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承担违约金。 ********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条款中,是否可增加:因发包人不按时竣工验收、办理工程接收证书、逾期接受工程,导致承包人额外支付保管费、维护费、工人工资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答复:修改为“发包人逾期30日之内,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逾期30日,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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