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所为管理人。郑可助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3月16日前,向郑可助管理人(地址:浙江###市鹿###路宏国大厦11楼,联系人:金剑、程宝康,138********、13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郑可助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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