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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食堂餐饮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1-24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食堂餐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招标人为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食堂餐饮采购 。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食堂餐饮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食堂餐饮采购: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以下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

B.针对本项目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24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新成立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纳税记录(2024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免税企业,可以提供免税证明);

5、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原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01月24日16时00分00秒---2025年02月07日17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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