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当事人已收取预付费,停业未提前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妥善安排。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的行为。当事人涉嫌预付卡欺诈行为。综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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