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标的:沪CAF620丰田牌小型汽车;整车型号:GTM7201GB;发动机号:F********;车架号:LVGBp1K8CG********;使用性质:非营运;燃料种类:汽油;表显里程:不详;带沪C牌;逾期未检验;制造年月:2012年5月;无车辆登记证、无行驶证、无购置证、钥匙一把;无违章(仅供参考);有查封;未抵押;排量:1998ml;无停车费;车辆停放地址###市奉贤区青村###路3585号。 评估价:********元 起拍价: ******** 元;保证金: 4700 元;增价幅度: 100 元及其倍数。 (涉沪客车额度车辆) 注: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在法院规定时间内付清抵扣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因车辆尚未办理退牌手续,买受人应向辅助机构支付办证押金9万元,办证押金将在车辆退牌手续及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无息退回。 (非沪客车额度车辆) 注: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将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二、拍卖标的特别告知:沪籍车辆成交后,本院出具相关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应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30天内配合辅助机构办理车辆退牌过户手续。 买受人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1.逾期未支付成交款;2.不符合车辆办证条件;3.收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办理车辆退牌过户手续。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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