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除外。二、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时间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5年3月17日。本案定于 2025 年3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临近债权申报截止日申报的债权,可能无法及时完成债权审查工作。为维护您的的合法权益,请尽可能提前申报,切勿延误。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二)债权申报方式1.现场申报管理人联系人及电话: 黄律师********; 汪律师********。现场申报地址:安徽###市宣州区银通国际广场3幢12楼,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债权人可致电管理人预约时间,如现场申报存在困难,可与管理人联系。2.其他方式不能现场申报的债权人,经与管理人沟通确认后,可以邮寄方式(地址:安徽###市宣州区银通国际广场3幢12楼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申报债权。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同时单位债权人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签字或捺手印。管理人在对债权进行后续的审核过程中,会随时要求债权人对重要或者存疑的债权申报材料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债权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债权。同时,邮寄申报不得采用到付方式,否则管理人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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