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HGD-A)
1.立项依据
根据《关于预下达集团公司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费使用项目的通知》(财成本函〔2024〕82号),本项目实施单位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供电段,项目资金来自集团公司2025年安全生产费,经充分调研和集体决策后具备实施条件,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本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检测装置定位系统改造
2.2项目简况、实施地点、规模:
2.2.1项目简况:为积极响应网络安全管理要求,采用国产化定位系统,减少对外部系统的依赖,增强系统的自主可控性,提升信息安全性和独立性,计划对呼和浩特供电段管内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检测装置定位系统进行改造,将检测装置既有GPS定位模块更换为精度更高、覆盖能力更强的北斗定位模块,提升3C检测数据归档及定位能力。
2.2.2实施地点:呼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呼和浩特机务段呼西整备场、呼东动车所、呼南机务折返段、包西机务段。
2.2.3项目内容及数量:对呼和浩特供电段管内23套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检测装置定位系统进行改造,将检测装置既有GPS定位模块更换为北斗定位模块。
2.3实施要求:详见附件3。
本项目实施过程所需的食宿、工具、设备、车辆等由成交单位提供,本项目费用中含材料费用。
2.4项目费用:本项目预算为不含税总价为69000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元整)。
2.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6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铁路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7安全目标:杜绝行车、人身安全事故。
3.对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3.1实施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能力。
3.2实施单位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近3年内至少具有1条国铁集团范围内3C检测装置定位系统改造业绩。
3.3实施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4实施单位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实施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议价。
3.6实施单位不能为联合体。
3.7实施单位近三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报名。
3.8实施单位及其法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9实施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0未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报名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5年1月24日12:00时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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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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